规章制度

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

作者:时间:2020-06-02

一、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在 50 元以上(含 50 元)、1000 元 以下(不含 1000 元),耐用期在 一年以上,能独立使用的物品。

二、低值耐用品的购置、使用、管理等事宜由实验室主任审批。对外调拨、报废、要通过院长审批。

三、实验室要配备责任心强,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低值耐用品。管理人员力求稳定,调动时办理交接手续。

四、实验室应建立耐用品分类细帐,分类按国家教委规定的《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》分,要做到每学期核对一次帐物,确保帐物相符。

五、凡借出使用的低值耐用品,必须和财产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,不用时要及时收回。

六、民用性强的低值耐用品,损坏和丢失原则按 100%赔偿。

七、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,报废在 100 元以下的,由实验室主任审批;其价值在 100 元以上的,由实验室主任提 出意见,报学院院长审批。

八、低值耐用品报废残值收入、有偿调拨、赔偿费一律上交财务。

九、未尽事宜请按《中国矿业大学实验用低值耐用品、材料、易耗品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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